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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7-08-02 13: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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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 第一章 总则
  第一条  为促进青岛市会展业发展,规范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,根据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端会展业发展的意见》(青政发〔2014〕17 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》(青政字〔2010〕30号)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专项资金),是指在市财政单独列支、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。
  第三条 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原则,严格管理、突出重点、精打细算、节俭使用。
  第四条  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贸促会共同负责。市贸促会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,建立重点会展项目库,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,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、项目评审、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价;市财政局会同市贸促会组织预算评审,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、资金拨付,会同市贸促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。
  第二章 使用范围
  第五条  专项资金所扶持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、省、市关于清理规范庆典、论坛(
会议)、展会等的相关要求,符合《山东省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具体扶持范围如下:
  (一)在我市举办的、具有一定国内外影响和发展潜力的会展活动,重点扶持蓝色经济、财富管理、国际合作、文化类、高端消费、助推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、扩大会展目的地影响等7个主题的会展活动;
  (二)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构;
  (三)会展业的宣传推广、对外交流;
  (四)会展业的基础投入。包括调查研究、培训、行业评估等;
  (五)鼓励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。
  第六条  一个展会有多个承办单位的,由主要承办单位提出补助或奖励申请。
  第七条  有下列情况的会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补助或奖励:
  (一)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;
  (二)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、登记、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;
  (三)系统、行业和部门内部会议。
  第三章 扶持方式、条件和标准
  第八条  原创新办展会奖励。符合下列条件的,并经我市会展主管部门评估、认可的展会,前三届可分别给予展会主要承办单位创新奖励20万元、15万元、10万元,最多扶持三届。
  (一)在本市注册、纳税的机构或企业新创办的项目;
  (二)在本市范围内从未举办过相同内容的展会;
  (三)独立举办的展会,且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%以上。不包括与其他展会同期举办的“展中展”和“展中板块”;
  (四)首届室内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(含5000平方米)以上,第二届、第三届的展览面积保持同比10%递增的展会。
  第九条  引进举办重大展会补贴。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展会,前三届(年)展会可按照场地租金的25%、20%、15%予以补贴,每届补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。展览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特大外来展会,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研究补贴额度,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。
  (一)自本政策出台后在青举办、且确定连续在青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会;
  (二)展览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;
  (三)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%以上;
  (四)展期在3天(含3天)以上。
  第十条  既有展会增量补贴。符合下列条件的,对展会主要承办单位,以上一届为基数,对其增量部分进行奖励。以500平方米为基数,增量每增加500平方米奖励2万元,最高限额为50万元:
  (一)规模达到6000(含)平方米以上的本市已有展会;
  (二)由在本市注册、纳税并具备办展资格的公司或机构为主举办的;
  (三)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%以上;
  (四)展期在3天(含)以上的。
  第十一条  展会国际认证补贴。由本市机构或企业在我市固定举办的、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(UFI)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,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,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
  第十二条  网络展会奖励。在本市注册的机构或企业依托自办的实体展会,建立和培育相应的网络展会,根据项目和预算评审情况,每年(届)给予2-5万元的奖励,最多奖励三届。
  第十三条  重大国际性会议奖励。用于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、有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非政府补助的各类论坛、研讨会、洽谈会、年会等大型国际性会议。
  (一)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—100人(不含),给予5万元奖励。
  (二)境外参会人数达到100—150人(不含),给予10万元奖励。
  (三)境外参会人数达到150人以上,给予15万元奖励。
  第十四条  会展宣传营销工作经费。市会展主管部门根据会展宣传工作需求开展境内外会展宣传、交流活动,应本着节约的原则,编报年度会展宣传营销项目计划,纳入预算评审,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保障。我市会展企业参加市会展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宣传推介活动,符合有关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,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。
  第十五条  对于市政府主办或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,一事一议。由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,报市政府研究决定。
  第四章  申报、审批和拨付
  第十六条 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或者奖励范围和标准的会展项目,申报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60个工作日前通过登录青岛会展网进行网上预申报。
  第十七条  市贸促会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,并在会展项目举办期间,会同市财政局(或第三方机构)对申报的会展项目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查勘审核。
  第十八条  已预申报的会展单位应当在会展项目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。市贸促会复核后提出资金补助或奖励具体数额,并通过网上公示7天,无异议后送市财政局复核;复核通过后,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。
  第十九条  拟申请补贴的会展项目,各承办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会展项目情况提报市贸促会。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报的会展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。
  第五章 监督管理
  第二十条 市财政局、市贸促会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,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、检查和监督,并对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价。
  第二十一条 对存在弄虚作假、串通作弊、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会展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,取消其申请补助的资格,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严肃处理。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,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  第六章 附则
  第二十二条 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贸促会负责解释。本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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